(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美惠,*生,***居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静,身份信息不详。 上诉游美惠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明确且真实存在,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上诉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