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红云,*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丁龙,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嫣,*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上诉人沈红云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沈红云因对其承租房即***室行使相关权利受阻,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郑嫣在该房屋内没有居住使用权,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21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