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孚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世群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世群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上海联孚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由原企业名称上海联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世群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世群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世群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