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0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海丽,***生,汉族,户籍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言程,***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寿同,***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思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海丽,***生,汉族,户籍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言程,***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寿同,***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思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思郑,男,*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上海浦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
投资人***。
原审被告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戚海丽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6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营业地是在***,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涉案标的物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