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文卿,女,*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佘明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盛昌,*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年昌,*生,汉族,住***。 上诉人佘文卿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坚持其原诉讼请求和理由,即朱盛昌与动迁组签订的拆迁协议是伪造的,朱年昌赠与朱盛昌动迁补偿款或动迁安置房的便条,是受欺骗情况下所写的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系争房屋***室的房屋所有权,已由原审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143号判决作出了相应的确认,并经本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74号终审判决给予了维持。因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之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