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8554号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曹斌。 委托代理人范礼。 被告罗新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罗新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付清物业费,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