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叶。 委托代理人叶定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ULFRASERDALEYRITCHIE。 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文叶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文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文叶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文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胡文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