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鸿明。 委托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玲。 委托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訾开艮。 上诉人顾鸿明、张福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顾鸿明、张福玲以其与被上诉人訾开艮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顾鸿明、张福玲以其与被上诉人訾开艮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鸿明、张福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91.50元,由上诉人顾鸿明、张福玲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俊 代理审判员 褚 虹 代理审判员 周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卞耀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