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奋杞。 委托代理人黄勇,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晓宇。 委托代理人李圣欢。 上诉人张奋杞因与被上诉人赵建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奋杞以与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奋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奋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4元,由上诉人张奋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川 审 判 员 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