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伟光。 委托代理人王民强。 委托代理人曾腾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瑞尔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强华。 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 代理审判员 姚 敏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