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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9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芳。 委托代理人金焱,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妮娜,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宝轧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建新。 委托代理人袁伟。 上诉人张静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芳。
  委托代理人金焱,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妮娜,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宝轧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建新。
  委托代理人袁伟。
  上诉人张静芳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静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静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静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2.50元,由上诉人张静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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