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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3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39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肖木发,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黄泽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学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池爱丽。 委托代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39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肖木发,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黄泽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学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池爱丽。
  委托代理人邱文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龙法。
  委托代理人邱文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池隆富。
  委托代理人邱文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龙成。
  委托代理人邱文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步南。
  委托代理人邱文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龙生。
  委托代理人邱文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肖木发因与被申请人吴学明、池爱丽、孙龙法、池隆富、孙龙成、孙步南、孙龙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木发申请再审称,吴学明与池爱丽、孙龙法、池隆富、孙龙成、孙步南、孙龙生等人串通,故意造成已实际履行了10年且已完成物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了抵押权人肖木发的合法权益,造成系争财产无法执行。一审法院被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所欺骗,出现了不当的判决,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驳回池爱丽、孙龙法、池隆富、孙龙成、孙步南、孙龙生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池爱丽、孙龙法、池隆富、孙龙成、孙步南、孙龙生辩称,当初与吴学明虚假制作买卖合同,为取得银行贷款给吴学明作生意,故买卖行为本身虚假,而且房屋一直由池爱丽的亲属居住。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肖木发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肖木发两次向本院申请调查令,用于调查相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调查的材料为吴学明与池爱丽等当初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学明与池爱丽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从现有的证据看,当时吴学明与池爱丽等的约定,并不是如正常的房屋买卖协议,如双方有以后再过户回转等约定;而且虽然房屋产权发生了变更,但却由池爱丽及亲属一直居住使用。一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的相关证据,作出的认定有其充分的理由,故一审法院对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肖木发作为案外人对本案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木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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