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93号 申请人上海克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沈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陈士祥,*出生,汉族,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茅健,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克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士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克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744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陈士祥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克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劳动合同约定按照业务毛利的7%支付提成。但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货物运输业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业务毛利因此减少。因此,2012年1月起提成不再按7%计算,而是在计算中减去该部分金额。仲裁裁决克运公司支付提成差额3,065元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克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张贴公告,写明2014年4月30日陈士祥仍然不续签,合同终止。4月15日陈士祥找人事经理谈,表示同意次日签合同,但次日却变卦。因此本案中系陈士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克运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贴公告是劳动监督部门的意见,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而仲裁委员会却以陈士祥否认为由不予采信。仲裁裁决克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9.20元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第二款并对仲裁员的条件作了规定。克运公司在仲裁时并未见到仲裁员名册,克运公司亦不能确定本案仲裁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克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期间陈士祥否认克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承认相关事实,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克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克运公司并认为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 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劳动合同、咨询登记表、2014年4月11日公告、2014年9月5日的证词、物品领用清单、转出核定表、退工备案信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驾驶员工作手册第六页复印件、2014年10月10日的证词各一份,光盘一张。申请人并申请两名证人到庭作证。 被申请人陈士祥答辩称:1、双方约定提成按照业务毛利的7%计算,并没有新的约定,克运公司也没有说过由于税改要调整比例,仲裁期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2、克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陈士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克运公司所提出的上述内容属事实经过,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设立仲裁员名册是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将名册告知当事人。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是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核,克运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仲裁员不符合相应的条件。4、克运公司表示陈士祥没有隐瞒证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该条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仲裁期间,克运公司虽主张提成工资为含税金额,增值税应由陈士祥承担,但仲裁委员会鉴于克运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根据查明的陈士祥提成工资总额及实际支付金额,在此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本院审理期间克运公司提供了光盘,并申请证人出庭以证明系陈士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仲裁期间并未提供该证据。仲裁委员会鉴于克运公司没有证明将公告的内容告知陈士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期满终止,并在此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亦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仲裁的法定程序,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告知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程序。本案中克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克运公司表示陈士祥没有隐瞒证据,其以陈士祥质证意见、陈述不真实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另需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克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克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7446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克运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仇佳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