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力峰卧室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香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上诉人上海力峰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力峰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力峰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力峰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上海力峰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 杨喆明 代理审判员 陶 静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秋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