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义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允春。 再审申请人彭义凤因与被申请人陈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义凤申请再审称,其欠陈允春的钱款是赌债,要求法院公正处理;其有浪琴镀金手表一只、钻戒一枚等押在陈允春处,要求取回。 本院认为,彭义凤与陈允春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彭义凤认为其欠的债务是赌债,应当充分举证。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赌债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彭义凤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彭义凤押在陈允春处的财物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彭义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义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君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