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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1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志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连喜。 原审被告姜洪根。 再审申请人徐志英因与被申请人张连喜、原审被告姜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调解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志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连喜。
  原审被告姜洪根。
  再审申请人徐志英因与被申请人张连喜、原审被告姜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志英申请再审称,其对姜洪根欠债的情况一无所知,只是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才知道;姜洪根欠张连喜的是赌债,故法院不应支持。姜洪根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为两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并代其调解,违反其真实意思。故其不同意为姜洪根承担债务。请求本院撤销原调解书,依法重新处理。
  原审被告姜洪根同意徐志英的意见,认为其所欠债务是赌债,法院不应支持张连喜的主张。
  本院审查查明,徐志英与姜洪根原系夫妻,2014年10月离婚。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志英承认其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但强调其没有仔细阅看。
  本院认为,民事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根据一审法院的卷宗材料及徐志英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的陈述,其曾授权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律师的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故律师签署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徐志英在此期间与姜洪根是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欠款,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志英认为其不应对姜洪根的债务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徐志英认为姜洪根所欠债务是赌债的主张,应当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徐志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志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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