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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1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 委托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军。 委托代理人罗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
  委托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军。
  委托代理人罗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吕成道。
  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锦祥。
  委托代理人颜军军。
  委托代理人王培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德丰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陆俊奇、上诉人建筑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罗梦、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黄勐,原审第三人会德丰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颜军军、王培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签发保险单一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87),险种为财产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会德丰公司等企业,保险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3日,会德丰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楼(被保险地址之一)空调机房加湿器管道破裂漏水,造成17楼以下电梯导轨、钢丝绳、轿厢、轿顶、等部件被水浸湿。会德丰公司遂委托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受损电梯进行维修。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到达现场后,经检查发现20楼空调机房水管爆裂,导致水直接从20楼线槽流入电梯机房,17楼以下导轨、钢丝绳、轿厢、轿顶、厅门上坎、地坑内部件等全部被水浸湿。2011年1月15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会德丰公司出具电梯进水修理报价单,总价人民币137,4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受损电梯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修复后。2011年5月12日,会德丰公司向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137,488元。嗣后,会德丰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理赔。2012年9月18日,会德丰公司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表示在2011年1月3日发生于20楼空调机房1加湿器管道裂开导致跑水事件事故,会德丰公司同意135,028元为该案最终赔付金额;本赔款金额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付金额,会德丰公司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支付以上赔款后,会德丰公司同意将代表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合法权益转让给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可以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或会德丰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会德丰公司将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2012年10月11日,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向会德丰公司支付赔偿款135,028元。同年12月1日,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就上述被保险标的物出险事宜向建筑公司发律师函,2013年1月30日,建筑公司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出具律师函回函,表示就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律师所述事由,建筑公司收函后,与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并向安装公司核实了函述情况,根据目前掌握的事实情况,建筑公司认为上述系争项目电梯和光源浸损事故并非建筑公司原因所致,建筑公司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遂起诉,要求判令安装公司赔偿损失135,028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安装公司、建筑公司承担。
  另查,上海会德丰广场工程由建筑公司总承包。2007年4月18日,会德丰公司与安装公司订立电气系统工程及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总承包的上海会德丰广场工程该物业电气系统及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由安装公司分承包。2010年5月14日,上述工程通过质量竣工验收。系争的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楼(被保险地址之一)空调机房加湿器管道由安装公司安装施工。
  原审法院认为,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与会德丰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依据合同对出险的被保险标的物向会德丰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涉案的电气系统及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由安装公司分包且具体施工安装,安装公司应对其所施工安装的项目质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责任。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作为受损电梯修复方,经现场检查发现电梯受损的原因系20楼空调机房水管爆裂,导致水直接从20楼线槽流入电梯机房。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梯修理方,其对本案争议的出险标的物无任何利害关系。且安装公司、建筑公司亦无相应证据证明,诉争标的物受损系由其他原因所致,故认定诉争标的物受损系由20楼空调机房水管爆裂所致。安装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安装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对会德丰公司理赔后,向安装公司、建筑公司主张求偿权的诉请,合法有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2012年9月18日,会德丰公司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此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安装公司辩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诉请己过诉讼时效,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安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保险理赔追偿款135,028元;二、建筑公司对安装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0.50元,由安装公司、建筑公司负担。
  判决后,安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第一,本案所谓的事故并未进行技术鉴定,没有证据可以认定是由加湿器水管破裂引起电梯损坏;第二,由于没有进行技术鉴定,加湿器漏水的原因未查明,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明确,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取得保险人代为求偿权依据不足;第三,加湿器是原审第三人会德丰公司自行定购,与安装公司无关。故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建筑公司亦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事故未经具备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无法查明和确定事故责任,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会德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建筑公司施工存在问题,此外,会德丰公司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建筑公司,导致建筑公司未能参加对事故调查,故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追加会德丰公司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请求权已转让给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但实际由会德丰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对原判无异议,答辩称:其对原审第三人会德丰公司进行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虽然事故未经鉴定,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系空调机房的加湿器进水管破裂漏水导致渗透至电梯机房后引起事故,而加湿器是由上诉人安装公司作为分包商而安装的,故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后,有权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安装公司追偿;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商,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会德丰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若经审理认为追偿不当,则与会德丰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追加会德丰公司为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会德丰公司对原判无异议,认为,其与上诉人建筑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与上诉人安装公司签订电气系统安装分包合同,而空调机房加湿器是由安装公司选定后经其确认再安装,安装公司应当对加湿器,包括进水管等配套附件的安装承担责任;建筑公司负责建筑物的土建,擅自改变了涉及图纸进行施工,将20层空调机房的地漏安装在挡水板之外,是地漏失去作用,积水无法排泄,最终漫过挡水板导致浸湿电梯引起事故,建筑公司对事故也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其已及时通知安装公司,安装公司亦更换了全部进水管,故安装公司与建筑公司对事故是明知的;由于电梯系特种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维修资质单位进行修理,故其委托电梯安装方迅达电梯公司进行维修并开具相应发票并无不当;事故是在其经营场所发生。事故发生后其与保险人、建筑商都进行了沟通,对整个过程最清楚,有必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说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系争的空调加湿器是经投标后由上诉人安装公司报审,经业主即原审第三人会德丰公司等相关单位最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判认定上诉人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建筑公司基于总承包原因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第一,依据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会德丰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在除外责任中,包括保险标的的内在或者潜在缺陷、自然损耗等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鼠咬等,还包括原材料缺陷等。但根据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及之后相关函件,可以清楚的看到系空调加湿器进水管破裂漏水且已经喷射过挡水板的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除外责任情况下,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按照合约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并据此相应的取得代为求偿权。且会德丰公司主张在事故发生后由安装公司更换了损坏的水管既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亦符合常理,安装公司认为是原材料缺陷或者鼠咬所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第二,本案事故发生后,对于事故的成因确实未经技术鉴定,且目前电梯已修复,不存在进行鉴定的现实条件。但根据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在事故发生时空调加湿器进水管破裂漏水,电梯进水导致损坏,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根据分包合同,所有电器系统工程、空调系统安装均由安装公司包工包料,空调加湿器也是由安装公司报审的,虽然最终由会德丰公司等业主确认,但安装公司应当对报审设备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向发包人会德丰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确系进水管存在质量问题,安装公司可以和供货单位另行解决,但系不同法律关系。此外,会德丰广场竣工验收后,现场留有安装公司和上诉人建筑公司维修人员,对事故成因均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另行主张解决方案,会德丰公司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而维修电梯亦无不当。第三,根据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设计图纸,可以证明会德丰广场20层空调机房的地漏被安装在挡水板之外,失去了在进水管漏水时应有的排泄作用,显然,对于事故后果的造成也有因果关系;而建筑物系由建筑公司总承包,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施工图纸设计错误或者因发包人原因变更建筑物结构,其对自己施工没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在不能举证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以建筑公司系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安装公司的安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为由的诉请也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第四,事故后果导致电梯损坏,而电梯的安装维修系特种行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维修。会德丰广场电梯是由迅达电梯公司安装,发生事故后,会德丰公司及时通知迅达电梯公司检查维修,迅达电梯公司经检查后出具说明事宜,在维修后出具清单发票均无不当。且迅达电梯公司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说明客观上证明确实是因空调机房漏水导致电梯进水部件损坏的事实。第五,会德丰公司已向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申请理赔,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已经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安装公司、建筑公司进行追偿。但由于本案系争空调机房在会德丰广场内,会德丰公司第一时间发现漏水并对电梯进行维修,在未经技术鉴定情况下,会德丰公司的陈述对查明整个事实过程以及安装公司、建筑公司是否存有过错、平安财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进行追偿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均有关联,同时,若系会德丰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发生,则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无权追偿,亦不应理赔,结果与会德丰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追加会德丰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并无不当。综上,安装公司、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5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周 菁
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靳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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