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广西金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XXX号交警支队宿舍楼3幢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贵民。 委托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成绩,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尚雄。 委托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晋城市勤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玲。 再审申请人广西金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市勤必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正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正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金正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君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