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木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泾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木夫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木夫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减免申请,本院准予缓交。陈木夫在再次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准予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木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