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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新。 委托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珺。 委托代理人赵瑞生,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志新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新。
委托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珺。
委托代理人赵瑞生,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志新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志新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志新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志新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吴志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谢 猛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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