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新。 委托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珺。 委托代理人赵瑞生,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志新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志新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志新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志新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吴志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谢 猛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