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62号 申请人上海奥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美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李正雄,男,*出生,汉族,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朱正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奥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鑫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正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奥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美玲、韩建国,被申请人李正雄的委托代理人朱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奥鑫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347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李正雄每天都是在有空调的环境中工作,并非全程8小时在室外。仲裁裁决奥鑫公司支付高温费未明确说明理由。仲裁裁决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有误,不应以李正雄的自述作为核定加班时间的标准。2、仲裁裁决只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作出,没有写明具体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奥鑫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因此本案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4、仲裁裁决说理部分讲到是“按常理……本会认为”,有主观臆断进行评判是非的嫌疑,这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奥鑫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李正雄答辩称:虽然李正雄对仲裁裁决也不满意,但李正雄认为奥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未写明具体条款并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奥鑫公司已参加了仲裁审理,现又主张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该主张没有意义。仲裁员是否有主观臆断,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本案中,奥鑫公司以仲裁裁决未写明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为由申请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奥鑫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期间提出了管辖异议,而且奥鑫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亦有办事机构,因此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根据上述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奥鑫公司以仲裁裁决有主观臆断的嫌疑为由申请撤销,亦不符合该第(五)项的规定。奥鑫公司提出的其余理由,不涉及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奥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奥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3476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奥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周 寅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