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南。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金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洋。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海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