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南。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金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洋。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寅,上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南。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金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洋。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海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