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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特字第8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9
摘要:(2014)闵民一(民)特字第85号 申请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匡荣(系申请人丈夫),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马某某。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应申请人王某甲的申请,本院委托华东
(2014)闵民一(民)特字第85号

申请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匡荣(系申请人丈夫),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马某某。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应申请人王某甲的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马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并依法由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诉称,申请人王某甲系被申请人马某某之女。被申请人马某某于1986年就患有老年性痴呆症,2001年经上海市闵行区精神病司法鉴定为精神残疾一级。被申请人的配偶已于1987年8月15日死亡。马某某随申请人一起居住生活已有十余年,现被申请人已年迈,有脑梗等疾病,时常无法辨认其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某甲为马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某某丈夫王某乙已死亡,两人共生育子女5人,除申请人外,一子王某丙2006年2月12日去世,一女王某丁1988年车祸去世,一子王某戊系精神病人,一女王某戌现居住在嘉兴。被申请人马某某户籍所在地航华二村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马某某目前居住于女儿王某甲处,王某甲是其监护人。

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马某某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被鉴定人马某某对本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参照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它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有关材料,本院认为现马某某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已出具申请人王某甲系马某某监护人的证明,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马某某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王某甲为被申请人马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叶 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密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