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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32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8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32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周甲。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32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周甲。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1980年12月2日登记结婚,1981年9月5日生育儿子周乙。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一直为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03年儿子结婚,原告的兄弟原称愿出借50,000元(人民币,下同),后来实际借给原、被告3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禁止原告与娘家、兄弟姐妹有联系,为原告父母生病住院原告陪护之事也发生了争吵。2013年11月12日是原告母亲病故后的五七,被告不准原告去,原告坚持去祭奠亡母,晚上回家后被告打骂了原告。双方自2013年11月13日起分居。2014年2月,原告曾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2014年3月31日,原告被诊断为患有XXX疾病,手术前,儿子让被告拿钱给原告看病,但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术后给了原告2,000元,也未曾陪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周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不错,并承认自己打骂原告,希望原告可以原谅自己。被告有抑郁症和焦虑症,控制不了情绪,这是原告一直都知道的事。被告一开始对原告得肠癌的事情并不知情,知道后就马上去看望原告了。如果原告愿意回家的话,就支付她看病的钱,希望原告看在儿子的面上不要离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0年1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81年9月5日原、被告生育儿子周乙。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搬离家中居住在外。2014年1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故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扶持。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存在打骂原告的恶劣行为,特别是在原告身患重病需要关心照顾时,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现原告一再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闵浩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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