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707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蔡甲。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蔡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0日生育女儿蔡某。婚后,双方之间屡屡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个人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其自己掌管,被告父母则将被告的金银首饰及其他财物都收归己有。另被告在婚前对其隐瞒了身患XXXXXX的事实,其直至被告在婚后第三次手术才得知被告患有XXX疾病。后双方于2014年4月正式分居。因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蔡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独自抚养。 被告蔡甲辩称,对原告所陈述的婚姻经过、生育情况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所提出的离婚理由不予认可。在家庭经济方面,双方在婚后一直是各自收入各自掌管,但家庭的共同开支包括女儿的抚育费用均是由被告进行负担的。关于XXXXXX,其自身也是直至2012年才知情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故意欺骗,且医疗费用均是由被告父母负担的,并未影响小家庭的经济状况。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6月10日生育女儿蔡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为家庭经济、被告患病等产生矛盾。2014年10月30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主要因家庭经济及被告患病等问题而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两人疲于沟通而产生矛盾和隔阂,但相信原、被告如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多换位思考,夫妻和好仍是可能的。另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故在生活和经济上更需要原告的体恤与扶助。综上,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均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蔡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