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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民初字第72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6
摘要:(2014)沪铁民初字第725号 原告徐璐。 委托代理人邓开来。 被告李成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璐诉被告李成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
(2014)沪铁民初字第725号
  原告徐璐。
  委托代理人邓开来。
  被告李成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璐诉被告李成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9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璐的委托代理人邓开来、被告李成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9月21日16时50分许,原告丈夫邓开来驾驶原告名下、牌号为沪B4XXXX的小汽车在本市南北高架近徐家汇下匝道附近,与被告李成长驾驶的、牌号为沪A5XXXX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嗣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成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定损,确定原告车辆修理费为2,900元。嗣后,原告车辆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修理费2,900元。另,牌号为沪A5XXXX的小汽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有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庭后递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称,被告李成长曾向保险公司出具过就本次事故放弃保险理赔的撤案申请,但该申请系被告李成长单方面的表示,损害了作为受害人的原告的权益,且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徐璐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璐车辆修理费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成长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已当庭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筱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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