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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15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6
摘要:(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158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9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158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9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盛洁独任审判。于201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以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X年X月X日被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靳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某,原、被告于198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以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未到庭,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遇事能互相商量,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盛 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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