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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76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6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762号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762号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冯 昀
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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