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213号 原告蒋某。 被告梁某,男,年籍不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梁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