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326号 原告赵永平。 委托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庆。 委托代理人陈杨,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平与被告汤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实际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赵永平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