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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0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6
摘要:(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05号 申请人陈XX,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号504室。 被申请人李XX,女,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号404室。 诉讼代理人陈X(系被申请人李XX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
(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05号

申请人陈XX,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号504室。
被申请人李XX,女,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号404室。
诉讼代理人陈X(系被申请人李XX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号404室。
申请人陈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XX、被申请人李XX的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XX,女,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号404室。申请人陈XX系被申请人李XX之女。被申请人李XX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混合性痴呆。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XX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受疾病影响,被鉴定人李XX认知功能明显受损,记忆力明显下降,不认识家人,无有效的言语表达及交流,不能充分表达其个人意愿,根本无法对自身所涉的民事活动客观地理解及辨认。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黄 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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