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93号 申请人王XX,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XX号101室。 被申请人俞XX,女,1934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 诉讼代理人黄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杨南居委会工作。 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俞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XX、被申请人俞XX的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俞XX,女,1934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申请人王XX系被申请人俞XX之女。被申请人俞XX于2013年10月发生脑出血后表现言语混乱,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俞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俞XX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俞XX目前患血管性痴呆。受疾病影响,目前表现为无法料理个人生活,无法与周围进行有效交流,无法恰当表达自身想法,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处境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俞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黄 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