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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87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874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范甲。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范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范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874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范甲。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范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范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的,于1983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分别名为范乙、范丙,两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近两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彻夜不归,并四处举债,对家庭也漠不关心。原告及其家人屡次规劝,均无成效。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范甲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生育、被告沉迷赌博情况属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但要求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观音堂1号占地12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中的北侧东面一上一下两间房屋及东侧楼上一间房屋产权都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范甲于1983年4月27日登记结婚,1984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名范乙,1991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名范丙,两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逐渐冷淡。近年来,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双方矛盾不断恶化,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予以同意,但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致调解不成。
  另查明,2012年1月11日,经法院调解,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观音堂1号占地面积127平方米二层楼房中,北侧二上二下楼房中东面一上一下两间房屋及东侧一上一下两间房屋产权归原、被告及原、被告小女儿范丙共有。2014年7月29日,又经法院调解,上述四间房屋中,东侧楼下一间房屋产权归原、被告小女儿范丙所有,其余三间房屋产权归原、被告共有。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观音堂1号占地面积127平方米二层楼房中北侧东面一上一下房屋占地面积24平方米,东侧楼上一间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上述三间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2563号民事调解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762号民事调解书、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不和,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本院不再进行调解,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观音堂1号占地12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中的北侧东面一上一下两间房屋及东侧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应全部归被告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三间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由双方各半所有;综合考量上述房屋分割后的使用便利性、双方经济实力等因素,本院确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观音堂1号占地12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中的北侧东面一上一下两间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东侧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另行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1,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范甲离婚;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徐路村观音堂1号占地12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中的北侧东面一上一下两间房屋产权归原告朱某某所有,东侧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被告范甲所有;
三、原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范甲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1,6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被告范甲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文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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