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催字第27号 申请人上海湿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后明。 委托代理人李德永。 申请人上海湿腾电器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吴泾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9月22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2,75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出票人为上海电瓷厂、收款人为上海湿腾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吴泾支行的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湿腾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银行支票所载金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湿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伟成 审 判 员 蒋宇娟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华 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