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544号 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松。 委托代理人吕静,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振龙。 被告汤小燕。 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振龙、汤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缴纳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8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895.4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建清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振龙、汤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主张滞纳金按100元计算。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被告沈振龙、汤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振龙、汤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80元。 二、被告沈振龙、汤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振龙、汤小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建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职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