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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9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2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90号 申请人楼丽娜。 申请人楼丽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楼梅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楼梅雅。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
(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90号

  
  申请人楼丽娜。
  申请人楼丽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楼梅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楼梅雅。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楼梅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伟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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