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催字第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0
摘要:(2014)浦民催字第6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4号。 负责人徐晓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工作。 委托代理人姚夕莹,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
(2014)浦民催字第6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4号。
  负责人徐晓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工作。
  委托代理人姚夕莹,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工作。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20005321637078,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1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715,000.00元,出票人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均为上海元迅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 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