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催字第34号 申请人广州市维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鹏。 委托代理人陈志诚。 申请人广州市维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40005121627106,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马克华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美京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维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华夏银行上海市西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君默 审 判 员 周 英 人民陪审员 许其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