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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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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特字第8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7
摘要:(2014)闵民一(民)特字第83号 申请人季某。 申请人季某要求宣告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施某某,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季某与施某某系父子关系。 申请人诉
(2014)闵民一(民)特字第83号
  申请人季某。
  申请人季某要求宣告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施某某,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季某与施某某系父子关系。
  申请人诉称,十年前左右,其父亲施某某出现精神异常;近一年来在外流浪,经辖区派出所与居委会协商后被送入敬老院生活,然其在敬老院中吵闹不休,胡言乱语;后经XXX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目前在住院治疗中。申请人系施某某的唯一子女,施某某无配偶,其父母均已年逾八十,无监护能力,为安顿施某某的生活,申请人现起诉申请宣告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季某为其监护人。
  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资料、XXX精神卫生中心病情证明及住院病史录、上海市闵行区XXX居委会出具的指定监护人声明、X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施某某于数年前出现精神异常,当时主要表现行为紊乱,将自己唯一的住房出租给他人,自己独自在外到处游荡,乱抽烟,大量饮酒,酒后兴奋吵闹,摔物,以后病情逐渐加重,出现不能辩认之前熟悉的人,易激惹,在外乱跑,言语行为紊乱,数月前被送入专科医院就诊,诊断为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与行为障碍,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现施某某仍存在自言自语,胡言乱语,或沉默不语,生活被动,日常生活和个人卫生全由护工护理。经鉴定施某某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使其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申请人季某系施某某之子,施某某之父母年迈无监护能力,施某某现无配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季某为其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皓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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