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绩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