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士财,*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航圆通实业有限公司青莲酒家,营业场所***。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航圆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姜士财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姜士财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姜士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