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主要营业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诺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上海诺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诺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