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72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2
摘要:(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723号 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 委托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娜。 被告成雷。 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娜、成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723号
  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
  委托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娜。
  被告成雷。
  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娜、成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缴纳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物业管理费2,200.1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5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建清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娜、成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主张违约金按200元计算。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属实。原告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审理中,原告主张违约金按200元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也应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和使用人服务。被告魏娜、成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娜、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物业管理费2,200.08元。
  二、被告魏娜、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魏娜、成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建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职贝贝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