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凤,*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登桂(刘成凤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相吉,男,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常常,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成凤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成凤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成凤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成凤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成凤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