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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5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2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凤,*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登桂(刘成凤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相吉,男,上海高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凤,*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登桂(刘成凤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相吉,男,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常常,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成凤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成凤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成凤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成凤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成凤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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