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10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2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105号 原告章有军。 被告朱静燕。 原告章有军与被告朱静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有军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105号
  原告章有军。
  被告朱静燕。
  原告章有军与被告朱静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有军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有军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金 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