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丕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上诉人胡丕国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排期定于2014年11月25日15时45分开庭,上诉人胡丕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丕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于上诉人胡丕国的上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胡丕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徐 焰 代理审判员 李 弘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