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云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仕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滩银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常华。 上诉人谷云飞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云飞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谷云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谷云飞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04.50元,由上诉人谷云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李 兴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