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春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伟。 委托代理人陈会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上诉人陈海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璠,上诉人陈海伟的委托代理人陈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陈海伟于2004年3月进入大地财保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陈海伟离职前为精算部准备金评估处负责人。2013年1月19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于2013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陈海伟在该协议尾部,另行书写“2012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金未发放,一方保留索要的权利”。2014年1月17日陈海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地财保公司:1、支付2012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22,275元;2、支付2012年度奖金44,550元;3、支付2010年至2013年1月19日加班费132,671元。2014年5月12日该委作出如下裁决,大地财保公司应支付陈海伟2012年1月至12月绩效奖金差额22,275元、2012年度奖金29,700元,对陈海伟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大地财保公司和陈海伟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讼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大地财保公司于2010年5月制定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总部员工薪酬包括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员工绩效工资=月度基本工资×考核系数×时间系数。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系数:优秀为7.8、良好为6.9、合格为6、不合格为0,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2倍;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月度基本工资标准×奖金系数×考核系数×时间系数;员工年度奖金=(本人年度奖金测算数/全体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之和)×员工年度奖金可用总额;管理序列奖金系数为1,非管理序列奖金系数为0.5;员工考核系数按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考核结果优秀的系数为1.4、良好的系数为1.2、合格的系数为1、不合格的系数为0;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薪酬发放的规定,每月25日(或26日),根据员工当月出勤情况发放员工当月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公司于当年7月、10月向在岗员工预发部分绩效工资,预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员工全年绩效工资总额的80%(不考虑考核因素)以内,次年一季度,人力资源部按照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意见核发员工全年绩效工资,对预发超出部分,在员工年度奖金额度中扣回,如出现奖金额度不足抵扣的,扣至奖金为0止;年度奖金的发放:次年,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室的研究结果办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附则规定,离职人员不再享受离职后公司发放的任何绩效工资及奖金,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室研究确定;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在职员工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原则上参照考核合格标准确定。 原审法院再查明,陈海伟离职前每月基本工资为14,850元。还查明,2013年4月23日大地财保公司总经理向公司的董事出具《关于2012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议案》,其中内容有: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与董事会审定的考核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未能完成经董事会审定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董事会审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大地公司2012年没有奖金。同一天,大地财保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形成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议案》。 原审法院审理中,大地财保公司表示其已对陈海伟2012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待提升”,即为不合格。陈海伟则对大地财保公司所述的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大地财保公司明确对主张的陈海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无相应证据证明。大地财保公司确认陈海伟系大地财保公司的总部员工。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大地财保公司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员工薪酬包括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因此陈海伟主张的绩效工资及年度奖金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大地财保公司与陈海伟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1月19日解除,大地财保公司以陈海伟于该时已离职,不应享有2012年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的主张,不予采信。大地财保公司主张陈海伟2012年考核结果为待提升,即不合格,不存在绩效工资及年度奖金;但大地财保公司既未提供陈海伟在工作中存在过失或过错的证据,又未提供陈海伟存在不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且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对陈海伟进行考核及考核结果为待提升即不合格,故对大地财保公司关于陈海伟的考核结果的主张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暂行办法》中“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2倍”的规定,大地财保公司应按照月基本工资14,850元的二倍支付陈海伟2012年年终奖金29,700元。陈海伟要求按照基本工资14,850元的三倍发放2012年年终奖金44,55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员工绩效工资=月度基本工资×考核系数×时间系数;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系数:优秀为7.8、良好为6.9、合格为6、不合格为0;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由于大地财保公司未能提供对陈海伟于2012年度进行考核的相应证据,故陈海伟以考核结果为合格、对应的考核系数为6计算2012年度的绩效工资,继而主张2012年第四季度的绩效工资为22,275元,其理由和计算方法有据,应予支持;大地财保公司应支付陈海伟2012年第四季度的绩效工资为22,275元。 陈海伟要求大地财保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大地财保公司认为陈海伟不存在加班事实。由于陈海伟未提供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故陈海伟要求大地财保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3年加班费132,671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大地财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海伟2012年年终奖金29,700元;二、大地财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海伟2012年第四季度的绩效工资22,275元;三、驳回陈海伟要求大地财保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大地财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大地财保公司不支付陈海伟2012年年终奖金29,700元及2012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22,275元。其主要理由是,1、关于2012年年终奖问题,总部员工2012年的年终奖都没有发放,大地财保公司不可能针对陈海伟单独发放,且根据大地财保公司规定,员工离职之后不再享有年终奖金和绩效工资。即使存在年终奖金,陈海伟因考核结果为“待提升”也是不符合发放条件的;2、年终奖不等同工资,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决定奖金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数额、条件。《暂行办法》是大地财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不应认定是双方就年度奖金进行的约定或者保证;3、关于2012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暂行办法》规定离职之后不享受绩效工资,且根据考核结果,陈海伟考核结果“待提升”即为不合格,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预发的绩效工资超过核算后应得绩效工资的,不再发放,故原审法院判决支持第四季度绩效工资缺乏事实依据。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陈海伟亦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大地财保公司支付陈海伟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9日加班工资132,671元。其主要理由是,1、陈海伟系精算部准备金评估处负责人,因工作性质原因,入职三年来每逢月初无论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即便工作日亦存在延时加班,以确保每月6日前提交评估结果;2、陈海伟的加班均系大地财保公司安排,并实际报销了出租车费,因相关证据原件均由大地财保公司掌握,原审法院未责令大地财保公司予以提供,而直接判决陈海伟承担不利后果属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陈海伟的上诉请求。 大地财保公司与陈海伟均不接受对方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 上诉人陈海伟对原审法院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附则规定,“离职人员不再享受离职后公司发放的任何绩效工资及奖金,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室研究确定。”提出异议,认为其所持有的《暂行办法》第六条仅规定了“未经考核的离职人员不再享有公司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并提供了《暂行办法》复印件。大地财保公司对陈海伟所提异议不予认可,对陈海伟提供的《暂行办法》复印件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海伟未提供《暂行办法》的原件以供核对,该证据缺乏证明力,陈海伟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海伟主张的均系2012年度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陈海伟虽于2013年离职,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均纳入员工薪酬范围,陈海伟履行劳动合同至2013年,理应获取2012年度的全部劳动报酬。大地财保公司关于离职人员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任何绩效工资和奖金意见,有失公允,本院不予采信。大地财保公司原审审理中虽主张陈海伟考核结果为“待提升”,但就如何确定上述考核结果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暂行办法》对管理序列员工和非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有相关计算公式,因陈海伟属管理序列员工,故原审法院依照基本工资二倍判决大地财保公司支付陈海伟2012年度奖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关于绩效工资,原审法院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大地财保公司未举证陈海伟属不合格的情况下,确认陈海伟属合格,酌情确定对应系数,并判决大地财保公司需支付2012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22,275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存在加班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陈海伟未举证其可能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行为系大地财保公司所安排的加班,且依据双方在一、二审审理中就考勤事实的陈述,亦难以得出陈海伟的行为属于大地财保公司安排的加班,故陈海伟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海伟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徐 焰 代理审判员 李 弘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