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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0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2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春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武。 委托代理人陈会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春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武。
委托代理人陈会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武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璠,被上诉人张武的委托代理人陈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武于2005年8月1日进入大地财保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武离职前从事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为高级业务主管。2013年1月18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于2013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张武在该协议尾部,另行书写“尚未收到2012年度绩效工资、年终奖金,保留相应的追索权利”。2014年1月17日张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地财保公司:1、支付2012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未付部分23,700元;2、支付2012年度奖金28,400元。2014年5月12日该委作出如下裁决,大地财保公司应支付张武2012年1月至12月绩效奖金差额7,905元、2012年度奖金15,810元。大地财保公司不服裁决,诉讼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大地财保公司于2010年5月制定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总部员工薪酬包括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员工月度基本工资标准按其所在员工序列职级确定,其中高级职工职务属于非管理序列;员工绩效工资=月度基本工资×考核系数×时间系数。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系数:优秀为7.8、良好为6.9、合格为6、不合格为0,非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系数:优秀为4、良好为3、合格为2、不合格为0,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2倍;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月度基本工资标准×奖金系数×考核系数×时间系数;员工年度奖金=(本人年度奖金测算数/全体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之和)×员工年度奖金可用总额;管理序列奖金系数为1,非管理序列奖金系数为0.5;员工考核系数按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考核结果优秀的系数为1.4、良好的系数为1.2、合格的系数为1、不合格的系数为0;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薪酬发放的规定,每月25日(或26日),根据员工当月出勤情况发放员工当月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公司于当年7月、10月向在岗员工预发部分绩效工资,预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员工全年绩效工资总额的80%(不考虑考核因素)以内,次年一季度,人力资源部按照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意见核发员工全年绩效工资,对预发超出部分,在员工年度奖金额度中扣回,如出现奖金额度不足抵扣的,扣至奖金为0止;年度奖金的发放:次年,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室的研究结果办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附则规定,离职人员不再享受离职后公司发放的任何绩效工资及奖金,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室研究确定;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在职员工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原则上参照考核合格标准确定。
原审法院再查明,张武离职前每月基本工资为15,810元。大地财保公司已按照张武基本工资的1.5倍发放张武2012年度绩效工资。
原审法院还查明,2013年4月23日大地财保公司总经理向公司的董事出具《关于2012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议案》,其中内容有: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与董事会审定的考核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未能完成经董事会审定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董事会审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大地公司2012年没有奖金。同一天,大地财保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形成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议案》。
原审法院审理中,大地财保公司表示其已对张武2012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张武则对大地财保公司所述的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大地财保公司明确对主张的张武考核结果为合格无相应证据证明。大地财保公司确认张武系大地财保公司的总部员工。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大地财保公司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员工薪酬包括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因此张武主张的绩效工资及年度奖金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大地财保公司与张武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1月18日解除,大地财保公司以张武于该时已离职,不应享有2012年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的主张,不予采信。《暂行办法》规定“员工年度奖金=(本人年度奖金测算数/全体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之和)×员工年度奖金可用总额,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月度基本工资标准×奖金系数×考核系数×时间系数;非管理序列奖金系数为0.5;员工考核系数按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考核结果中合格的系数为1;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大地财保公司主张张武2012年考核结果为合格,自可确认张武“考核结果合格系数为1”,但由于大地财保公司没有提供全体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之和及员工年度奖金可用总额,导致原审法院不能按照上述核算办法计算张武的年度奖金数额,对此大地财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鉴于张武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其接受裁决结果,故大地财保公司应当支付张武2012年度奖金15,810元,大地财保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张武2012年度奖金15,81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员工绩效工资=月度基本工资×考核系数×时间系数;非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系数:合格为2;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大地财保公司对张武于2012年度进行考核的结果为合格,按此计算办法张武于2012年度的绩效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倍;因大地财保公司已按照张武基本工资的1.5倍发放张武2012年度绩效工资,故大地财保公司应支付张武2012年绩效工资差额为7,9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大地财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武2012年年终奖金15,810元;二、大地财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武2012年绩效工资差额7,90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大地财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大地财保公司不支付张武2012年年终奖金15,810元及2012年绩效工资差额7,905元。其主要理由是,1、关于2012年年终奖问题,总部员工2012年的年终奖都没有发放,大地财保公司不可能针对张武单独发放,且根据大地财保公司规定,员工离职之后不再享有年终奖金和绩效工资。即使存在年终奖金,张武也是不符合发放条件的;2、年终奖不等同工资,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决定奖金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数额、条件。《暂行办法》是大地财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不应认定是双方就年度奖金进行的约定或者保证。原审认定的张武2012年的年终奖金数额没有依据或者参照标准,张武属于非管理序列,且非管理序列也不是管理序列的一半。原审直接判决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金没有依据;3、关于绩效工资,《暂行办法》规定离职之后不享受绩效工资。根据现行办法,张武考核合格对应的系数是1.8,原审法院认定了系数2,即使张武有权获得绩效工资差额,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也是错误的。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武辩称,1、董事会相关文件所说的“奖金”与年终奖、绩效奖金是没有关联的,且董事会所说“奖金”并非没有发放,是留了7,000多万在奖金池中的。没有完成指标就不发放奖金的规定是不存在的,前几年也没有完成指标,但同样发放了奖金;2、“离职之后不享受”的问题,即使大地财保公司提供的版本是正确的也没有法律效力,绩效工资是报酬的一部分,即使离职了也应该支付。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资数额,是根据《暂行办法》支付的,《暂行办法》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张武属非管理序列,奖金是管理序列的50%。张武现不接受大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张武对原审法院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附则规定,“离职人员不再享受离职后公司发放的任何绩效工资及奖金,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室研究确定。”提出异议,认为其所持有的《暂行办法》第六条仅规定了“未经考核的离职人员不再享有公司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并提供了《暂行办法》复印件。大地财保公司对张武所提异议不予认可,对张武提供的《暂行办法》复印件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武未提供《暂行办法》的原件以供核对,该证据缺乏证明力,张武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武主张的均系2012年度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张武虽于2013年离职,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均纳入员工薪酬范围,张武履行劳动合同至2013年,理应获取2012年度的全部劳动报酬。大地财保公司关于离职人员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任何绩效工资和奖金意见,有失公允,本院不予采信。《暂行办法》对管理序列员工和非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有相关计算公式,原审法院判决大地财保公司应支付张武2012年度奖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定发放金额亦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认同。关于绩效工资,大地财保公司原审审理中确认张武考核结果为合格,但就如何确定上述考核结果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酌情确定对应系数,并判决大地财保公司需支付2012年绩效工资差额7,905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徐 焰
代理审判员 李 弘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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