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贝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 上诉人蔡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瑶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瑶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蔡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恒龄 审 判 员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英 |